記者陳治交/台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近日發現某些團體疑似未設立卻掛名團體協會名義招牌從事活動,恐造成民眾混淆及誤解,社會局已啟動調查,若經查屬實,將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條規定限期解散。
社會局指出,民眾對於疑似未經許可設立的人民團體,得向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洽詢,亦可至社會局網站透過人民團體名冊查詢瞭解團體設立情形;呼籲民間社團設立後,應確實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會務運作,例如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並於理監事任期屆滿時辦理改選。
台南市迄今核准立案計二千七百四十一個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等情形,應報請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倘有違法情事,可逕向權責機關舉發。
社會局長盧禹璁表示,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社會局申請許可,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社會局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得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條規定處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