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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源自大陸地區營利所得20,000元及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併同申報納稅,甲君雖主張採用網路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案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