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涉刑事雖不起訴仍可能有行政責任

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進出口通關如涉違法,因刑事及行政處罰裁處的要件有別,必須各自判斷,基隆關表示,進口人雖經司法機關裁定刑事不起訴,並不當然拘束行政違章認定。

基隆關說,近來有民眾申請復查時,主張案件既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海關應無理由處罰,基隆關說,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規者,分別處罰之。

如涉違法之案件經移送刑事調查或審判程序後,如果確定結果為不起訴、緩起訴或該條第二項所列其他情形時,行政機關對同一案件的裁處權限仍繼續存在,因此,如果違法行為還有構成相關行政裁罰規定要件,海關仍得為處分。

基隆關並說,以虛報進口未經許可且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為例,此一行為同時涉嫌違反藥事法刑事規定及海關緝私條例,刑事責任方面,進口人縱使因為主觀上沒有輸入禁藥故意而獲不起訴處分,行政責任方面,仍可能因過失虛報行為成立海關緝私條例之違章責任。

基隆關也呼籲民眾,在從事進出口貨物通關行為作業時,應謹慎核對報關及貨物資訊,並可查詢相關輸入規定,避免違反誠實申報義務及貨物主管法規,而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