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海關所核發之緝私處分書不服,請於收到上開行政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海關對依該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上開復查案件將由原處分海關召開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倘申請復查逾越法定期間,該復查案件依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經統計近3年緝私案件逾期申請復查而為不受理決定之案件比率約為6%,籲請民眾特別注意。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有關海關受理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復查申請書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若民眾受限於郵局寄送之營業時間或未及備妥相關書面表格,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復查」系統(網址:https://gov.tw/wm6),先以線上填表方式提出,並於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紙本,以符合書面之法定要件,受理日期係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為準,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