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法務部近日預告修正刑法中有關墮胎罪的相關條文,將對懷孕婦女進行墮胎的罰金由新台幣三千元提高至八萬元,而對於意圖營利而犯墮胎罪者,罰金則從一萬五千元調高至五十萬元,若造成婦女死亡除依法送辦;還將併科二百萬元罰金。
法務部說明,墮胎罪的修正並不意味著處罰所有墮胎行為,在兼顧懷孕婦女身體自主權及胎兒生命權的前提,並符合《優生保健法》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懷孕婦女仍可合法進行人工流產。現行刑法第二八八條規定,懷孕婦女若服藥或以他法墮胎,將面臨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三千元以下的罰金。但這一罰金數額已不再符合時宜,因此此次修正旨在提升罰金,以反映當前社會的需求。
法務部指出,墮胎行為並不具定式性,對於那些可能對法律不允許的法益造成影響的行為,也應成立犯罪。因此,為了提高法律明確性,法務部計畫刪除現行條文中「服藥或以他法」的構成要件,使條文更加明確。
同時,對於意圖營利的墮胎行為,法務部認為原有的罰金也需要調整以維持法律的一致性。根據現行刑法第二九0條,意圖營利而犯墮胎罪者目前的罰金為一萬五千元,但未來此罰金將修正調高為五十萬元,如有造成婦女死亡的情況,罰金則提高至二百萬元,對於致重傷的行為,罰金也將調整至一百萬元。
法務部表示,這些修正反映了社會對墮胎問題日益重視的趨勢,並希望通過這些修正,促進社會對於墮胎相關問題的理解與討論。
此外,法務部也指出,針對懷孕婦女在《優生保健法》所規定情形之外的墮胎行為,若涉及因疾病或防止生命危險的必要性,則性質上應視為類似於緊急避難的情況,不會遭受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