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鹽綠能光電弊案無保在外的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2人,經檢方兩度抗告成功發回更裁。台南地院第三次裁定,認為郭、戴犯罪嫌疑均重大,且他們又與共犯陳啟昱等人相互熟識,關係並非一般,難認2人對以不合營業常規之方式損害台鹽實業及台鹽綠能利益毫無所悉。考量本案犯罪事實及金流複雜,若交保在外,顯有串證、滅證之虞,6日裁定郭、戴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光電弊案,10月23日聲押禁見台鹽實業前董事長陳啟昱(通緝中)、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理郭政瑋、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台南地院24日裁定駁回,將5人全部無保飭回,南檢不服提起抗告。經台南高分院首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11月1日第一次更裁收押蘇坤煌、蘇俊仁2人,另外郭政瑋及戴妤倩仍無保請回;檢方第二度針對郭政瑋及戴妤倩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再度撤銷發回,地院並於6日作出第三度裁定,把郭、戴2人收押禁見。
法官認為,檢察官偵查在法庭上提出證據,郭政瑋曾有刪除手機與其他同案被告之對話紀錄等資料之動作,不無滅證之虞;戴妤倩對於陳啟昱、蘇坤煌、郭政瑋等人,共謀操縱使晁暘公司得以自110年度起至113年度,自電業投資商處收取總計1億1千8百多萬元,分蝕本屬台鹽、台綠土地開發之利益及掏空台鹽、台綠等情形,不但知悉且為實際參與協助分工之人,其犯罪嫌疑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