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翁姓男子經營數學家教班,卻趁授課時朝班上十一歲女童摸胸,犯後還辯稱「上課難免有些肢體接觸」主張無罪,女童父親更氣到痛罵他是禽獸;台中地院比對證詞不採信翁說法,以他殘害國家幼苗、惡性匪淺,一、二審都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他三年八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翁男在台中西區經營數學家教班,去年一月七日晚上趁教室內僅有女童一人,上課到一半就伸手摸她腰部且身體逐漸靠近,不顧女童刻意背對還摸她胸部猥褻,經對方掙扎才停手,下課家長見小孩臉色不對勁,一問才驚覺遭翁亂摸。
法院一審時,翁矢口否認,辯稱當天正常上課「難免會有一些肢體上的接觸」,平常上課也是這樣,沒有伸手進去女童衣服內也沒摸胸部;翁的辯護人說,有時女童沒寫功課,翁會以搔癢方式使她配合才不小心碰胸,還質疑女童有提到不想上課,可能時她爸爸指導如何作證,主張無罪。
一審認為,女童前後證詞一致,媽媽也說女兒平常下課都會在車上開心分享等下想吃什麼,當天卻沈默、不講話臉色怪怪的,回家才訴說遇害,且和翁電話錄音,翁也坦承有摸胸並向家長道歉,女童爸爸更忍不住痛罵他是禽獸。
法官審酌,翁身為家教老師,女童原可期待受保護,翁卻為滿足性慾朝女童猥褻,痛斥他摧殘國家幼苗,惡性匪淺,犯後否認狡辯無悔意,至今沒有和解,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他三年八月。
翁不服上訴,仍否認對女童猥褻。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女童稱翁男騷她癢,自己本能往翁踢踹,但翁仍一直靠近伸手從她腰到衣服內,當時嚇傻了反應不過來,直到媽媽傳訊息說要來接了,翁才停手,女童母親也說,女兒下課沈默、臉色怪怪的,回家才吐露遇害過程。
二審再次勘驗女童父電話質問翁男對話,翁坦言「我做錯事了」並承認「有,我有摸到」,不採信翁辯詞,認為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翁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