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二十八日公告,民國一一三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至二十一萬元,調升幅度八千元;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二百零八萬戶,增加減稅利益二十六億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一0六年底上路,保障國家不可對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簡稱基本生活費)課稅,標準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財政部以此設算一一三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用,調升至二十一萬元,比前一年度的二十點二萬元,再增加八千元,將於明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
同時,由於物價漲幅達到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等門檻,民眾明年五月申報今年所得時,免稅額將調高五千元、至九點七萬元;標準扣除額調高七千元、至十三點一萬元,有配偶者則是調升至二十六點二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調高一點一萬元、至二十一點八萬元,意味民眾可免稅或扣除課稅的金額提高。
為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在綜所稅計算時,是否有被保障,財政部有一套對應公式,如果對應公式中的免稅額、扣除額合計數,低於二十一萬元乘以申報戶內人數金額,就可在報稅時,增加減除差額,以完整保障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