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嘉義王姓女子三番兩次到王姓房東管理的出租房偷洗衣物,卻不租房,形同「洗霸王衣」,屢勸不聽,還把租客放在洗衣機的衣物拿出來,洗自己的衣物,惹怒王男裝監視器蒐證提告,法官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王女,應執行四月徒刑,緩刑兩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無業、居無定所的王女分別於去年二月、三月間某日下午,騎機車至友人郭姓男子租屋處使用放置庭院的洗衣機清洗衣物,其他租戶發現告訴房東,起初不以為意,後來王女為清洗衣物,任意將其他人正在清洗衣物取出,房東則決定裝設監視器取證。後來房東取證後報警,警依竊盜罪嫌函送嘉檢偵辦並起訴。
法官審理,王女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的態度不佳,審酌王女竊取水電甚微,居無定所、貧寒,依法判王女應執行四月徒刑,緩刑兩年。
嘉院指出,一般住宅前後庭院也為住宅的一部分,侵入庭院內行竊,屬於侵入住宅盜竊,雖然王女均否認犯行,但侵入他人庭院使用洗衣機清洗衣物,已涉及侵入住宅竊盜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