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籍男子阮芳勇在一一三年六月間從福建駕快艇闖入台灣淡水河流域,最後在新北市淡水區上岸被捕,士林地院經審理依違反入出國移民法判刑八月,阮男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十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阮芳勇為中國大陸人民,明知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需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但在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八日上午某時,其先是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快艇,接著於同日下午十時許,從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該快艇起駛出港,於同年月九日上午九時許,駛至新北市淡水區外海域,擅自進入台灣。
阮男同日上午十時抵達淡水碼頭時,還與停放在該碼頭的船舶發生碰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員警接獲報案抵達現場後,阮芳勇主動向到場員警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等語,自首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並願意接受法律裁判,而後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淡二安檢所人員到場將阮芳勇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