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孕婦禁檳榔 原民部分開放


記者傅希堯∕綜合報導

衛福部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明訂學校、大眾運輸工具等場所禁止嚼食檳榔,且要求業者營業登錄,並禁止未成年人及孕婦嚼用,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祀儀式而有必要使用檳榔者,則不受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相關規定限制。

衛福部統計,台灣每年有超過8000人罹患口腔癌,而國際癌症研究署於2003年就發表檳榔子屬於第1類致癌物,且即使不含任何添加物的檳榔子也會致癌。

衛福部已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明訂禁止嚼用檳榔場所,禁止未成年人及孕婦嚼用,並要求檳榔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有不同意見的團體或民眾可於明年2月17日預告期滿前提意見。

衛福部指出,台灣檳榔產銷體系牽涉甚廣,希望先以有序管理方式,逐步減少嚼用檳榔對民眾健康危害,但現行法規對檳榔批發與進口業者並未設限,檳榔業者除以公司或商號型態經營外,多數為攤販或小規模營業人型態,造成相關防制工作推行困難,所以草案中要求業者向地方政府登錄。

衛福部表示,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禁止未成年人、孕婦嚼用檳榔,並禁止供應未成年人、孕婦檳榔,但基於保障多元文化,相關規定不適用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所需提供檳榔之行為。

衛福部指出,參照菸害防制法規定,將對嚼食檳榔場所加以限制,包含各級學校、托嬰中心、醫事機構、長照機構、圖書館、美術館、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等,在禁止嚼用檳榔場所嚼用檳榔者,最高可開罰1萬元,並應接受戒檳教育,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檳教育者,可再罰最高5萬元罰款,而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未於入口處設置明顯標示者,場所負責人最高罰5萬元罰鍰。

另外,為避免影視戲劇中嚼食檳榔而接吸引未成年人仿效,草案明定如因表演必要,有出現嚼用檳榔形象,應有預警或自律措施,如於節目前後加註或提示「檳榔子為一級致癌物」或「嚼用檳榔有害健康」等警語,或調整播出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