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區陳先生問:本人與友人李先生兩個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經營商業,由李先生擔任唯一董事執行業務,本人為不執行業務的股東。最近我發現公司數年來的帳目有不清楚的事情,向李先生提出查帳的要求,卻遭李先生拒絕,請問我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李先生交付帳冊,並委由專業的會計師或律師查帳嗎?
答:陳先生主張伊為有限公司的不執行業務股東,對方李先生係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依公司法規定為該公司執行業務的股東,陳先生並主張其為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得行使監察權,因而陳先生請求李先生交付相關帳簿、會計憑證等給伊及選任的律師、會計師,不過經陳先生數次請求,李先生均置不理,不得已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的律師、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所製作的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有限公司」的不執行業務股東,公司法規定是可以行使監察權,實務上認為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的此項監察權,是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行使監察權相同。
再者,因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多需要具備法律或會計方面專業知識,始克達到監察目的,因此,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所以陳先生可以偕同其所選任的律師、會計師查閱各項表冊。惟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或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的律師、會計師審核簿冊文件,應在公司為之,有限公司的查帳方式亦同。
本例陳先生不得請求李先生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給其自己,而陳先生行使監察權可以查帳且可以委託的律師、會計師查帳,但查帳地點應是在公司內。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