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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惡意PO文損人恐觸法
中西區柳先生問:常在網路、臉書或新聞媒體看到報導某處經營小吃攤不衛生、亂算錢專門坑觀光客,或稱餐廳內老鼠亂竄,食材清理地點在水溝旁等負面新聞,若經調查毫無根據胡亂爆料。請問PO文之人難道不會有法律責任嗎?
答:案例中如果是以文字PO出,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一○條誹謗罪嫌。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原則上會給最大限度之維護,藉由言論的表達可以作為溝通意見或是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但是在大鳴大放同時,可能會造成他人名譽、隱私有所影響,法律上自然會有一些限制。
實務上會從言論的「真實性」與「公共利益關連性」來看,「真實性」不是證明客觀真實,不需要證明到所講的事情完全是真實才可以說,因為這樣要求的結果會造成所謂的「寒蟬效應」,人民就不太敢講。真實性依據大法官解釋標準,至少「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也就是如果調查結果發現行為人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因重大的過失或完全沒有查證就輕率講出與事實不相符合,可能還是受誹謗罪處罰。
另一標準是「公共利益關連性」,本案經營餐飲業就是一種向社會大眾公開營業,提供商品、服務好壞有一定的公共性質,本來就可以去公開評論,但隨著網路文化盛行,任何人均可對公眾傳播自己的意見,但一旦發表者有錯誤、扭曲資訊也是容易造成有心或無意人士在網路散布流傳,對當事人所造成經濟或社會生活上傷害,常遠大於傳統資訊傳播方式。
如何在言論自由、個人名譽,甚至隱私保護間取得平衡,區分其行為規範邊線,本來就是一個難題,但如果惡意創出一個假訊息造成一些人無端遭受批判或無法經營下去,此種行為既不道德,也可能觸法,實無可取;在網路發達的現今社會,千萬不要僅為逞一時口舌之快,貿然以身試法,且還可能會受到法律民刑事追訴或求償。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