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網路商店明顯標錯價商品 仍可能撤銷標售

 東區黃先生問:我因為看到網友分享,得知某網路商店將市價上萬元的3C產品以一千元標價販售,當下立即下訂單購買十台,並經由網路商店付款機制刷卡付款。沒想到,隔天早上就收到電子郵件通知稱網站標錯價,訂單被取消。我記得之前曾看過網友轉寄文章稱法規修正後,標錯價的商品也必需出貨,請問是這樣嗎?

 答:就零售業等網路交易,行政院訂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其確認機制,原於第五條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後於一0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該條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並自同年十月一日生效。
 細論上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後內容,並非賦予業者需依網站標價出貨之義務,僅係要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而已;至於契約是否成立生效,仍需回歸民法規範,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雙方是否已經要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有無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之情形。司法實務上,並將交易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對錯誤有所認知、其心態是否違反誠信原則等列入考量,亦即於消費者主觀上對「標錯價」有認識可能性時,即認定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而允企業經營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無需依網站之錯誤標價出貨。
 末查,「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前言明定「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也就是說,若讀者進行網路交易之對象並非企業經營者而僅為個人,則無該等公告之適用,爰併予敘明供讀者參考。
(作者/李合法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