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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未定期限地上權 得訴由法院終止
安南區吳先生問:我父親在五十年前將其所有的土地設定地上權給李先生的父親,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為永久,未約定地租,李父在土地上興建一棟房屋,後來李父亡故,地上權由李先生繼承。事後歷經土地重劃,及拆除該房屋,我父親則將重劃後分配的土地出租他人做為停車場。在我父親亡故後,由我繼承土地,請問我可以訴由法院終止地上權及塗銷地上權登記嗎?
答:民法規定的普通地上權者,指在他人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物權;若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其存續期間已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的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的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當事人雖然可以設定永久存續的地上權,然而這種土地支配權永久歸於地上權人,將使土地所有人喪失回復的機會,有害於所有權的完整性與彈性;因此,除非當事人於設定地上權時,已明確約定為永久存續或無期限,而得認定當事人間有設定永久存續的地上權外,應解釋為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均得隨時終止,且土地所有權人的終止權,應受地上權行使目的之限制,以適當保護地上權人。
吳先生訴由法院終止地上權時,李先生會抗辯他的房屋雖被拆除仍可重建,地上權不應終止。但是,如果在設定地上權的伊始,雙方並無容任第一次建置的房屋,可以重為第二次以後的建置目的,該房屋拆除後即不得再予重建,吳先生即可訴由法院終止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