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謝姓男子酒後駕駛小貨車與機車擦撞,致騎士傷重送醫不治,由於賠錢問題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共識。台南高分院依公共危險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判他一年八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點,謝男和友人在七股區龍山里廟旁某處,一同飲用啤酒後,開自小貨車欲返回住處,行經將軍區苓和里南十八線道路由西往東行駛至一處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一名林姓男子騎機車來到,因閃避不及撞上,騎士人車倒地,造成肝脾撕裂傷併腹內出血及創傷性休克、左側多根肋骨閉鎖性骨折併創傷性氣血胸、皮下氣腫及肺挫傷、創傷性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延至同日下午六點許不治。
謝男肇事後留在現場,向到場處理警員自首,經警送醫抽血檢測,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五三毫克,認定酒駕肇事。一審判他一年八個月,他提上訴,希望改判緩刑。
二審認為,媒體再三宣導酒後不開車的交通安全政策,謝仍罔顧公眾行之安全,造成被害人傷重而亡,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應予嚴懲;加上雙方未能達成民事和解,決定不給緩刑,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