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王先生問:我是從事裝潢工作的工人,老闆規定如果我們因為派工外出工作,可以從公司倉庫拿工具去用,用完之後要把工具放回倉庫,違反者要賠款。有一次我的同事因為跟老闆發生爭執,居然趁著工作的時候,把從公司倉庫拿出來的工具全部都拿走,隔天就打電話跟老闆說不再來工作了。老闆很生氣說要去報警,就去派出所找警察說這位同事竊盜。想不到警察說依照老闆的說詞,這位同事的行為應該是侵占。請問誰說的是對的呢?
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到第三百二十四條是與竊盜罪有關的規定,主要的處罰條文是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與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此外,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到第三百三十八條則是與侵占罪有關的規定,主要的處罰條文則是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與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
在一般人的觀念當中,竊盜罪與侵占罪無非都是把別人的東西取走當作自己的,但是在法律上侵占行為與竊盜行為其實不太一樣。所謂的竊盜行為,指的是被取走的物品原本是在被害人的支配範圍內,而犯罪行為人破壞了被害人對物品的支配,進而自行支配該物品;至於所謂的侵占行為,指的則是犯罪行為人已經因為某種合理的原因而持有該物品,卻進而將該物品據為己有。由於侵占行為除了與竊盜行為一樣,破壞了被害人對物品的支配之外,還違背了其與被害人之間基於某種合理原因持有物品的信賴關係,所以侵占罪的刑度會比竊盜罪還高一點點。
王先生來信所述,您的同事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老闆才願意提供工具讓他使用,此時如果同事逕自將工具占為己有拒不歸還,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業務侵占罪,刑度除了比普通竊盜罪還重,更比普通侵占罪要重。如果您能跟這位同事取得聯繫的話,最好請他將工具返還給老闆,方屬正辦。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