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許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名國二的少女,兩人於一0六年間先後發生四次性關係,少女不但懷孕,還被軟禁、強拍裸照威脅,案經少女父親發現提告,許男被台南高分院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判處八年二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一0六年六月至十二月間,許男先後與未成年少女至彰化、嘉義旅館、少女住處及許於雲林的租屋處性交四次,少女於事後懷孕,許男惟恐遭家屬提告,竟扣留少女手機 ,還拍下少女胸部、下體等三張裸照並存入自己電腦中,要脅少女不准說出去,否則就將照片散布到網路上。
被害少女直到拿回手機與表姊聯繫才順利返家,事後因擔心裸照外流才在父親陪同下報案。
許男到案辯稱與女友發生關係時,不知對方年紀,拍裸照則是與女友討論後所為,並無脅迫或違背女方意願。然而經高分院法官查證,許曾看過女友身穿「國中制服」,應足以推論女方年紀,許辯稱不知情不足採信。
少女指出,當初許男為威脅拍裸照將自己軟禁三日,當下因害怕回不了家才配合。少女表姊應訊時氣憤回應,是日表妹十分虛弱,走路都快暈倒,才知道表妹與許在一起三日,天天只吃一餐,直到被對方拍了裸照才脫身等。
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認許為逞一時性慾,與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事後逼拍裸照致少女身心受創,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共四罪,各判許男七個月徒刑,強拍裸照部分則重判七年六月,合併應執刑八年二月,案子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