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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寅詐貸案 律師認湮滅證據罪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潤寅實業涉嫌詐貸九家銀行新台幣三百八十六億元,該案律師黃呈熹被控指示潤寅員工搬走電腦銷毀資料,檢方依湮滅證據罪起訴,黃主張行為時檢調尚未立案偵查,不構成犯罪,台北地院十七日再開庭審理,黃改口認湮滅證據罪,當庭認罪。
 黃呈熹曾任台北、高雄地院擔任法官,去年捲入潤寅詐貸案;黃在檢調約談時否認犯罪,辯稱收取新台幣一千二百五十萬餘元是「顧問費」、「律師費」,後來被依湮滅證據罪、洗錢罪起訴。
 黃呈熹否認犯罪,並就法律見解抗辯。黃說「在檢察官立案前湮滅刑事證據,並不構成犯罪」,仍被檢方認定知法玩法、毫無悔意,台北地院日前開庭審理,黃也否認犯罪。
 公訴檢方針對黃立案前湮沒證據無罪說加以反駁。檢方認為,一旦司法警察知情有犯罪嫌疑、進入調查,滅證行為已構成犯罪;此外,實質上發生的刑案,不論是否已由偵查檢察官啟動追訴,都適用湮滅證據,且並未認洗錢罪。
 公訴檢察官還認為,湮滅證據罪保護的法益,是避免刑事證據遭到妨害,進而產生對事實認定的困難與錯誤,作出不正確裁判,因此,檢調偵辦潤演案前,黃指導搬走電腦主機、銷毀資料,犯湮滅刑事證據罪。
 北院三月初開庭時,黃呈熹在兩位律師陪同下出庭,改口認湮滅證據罪,請求合議庭給予減刑與免除其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