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張姓男子騎機車跌落路旁水溝,自行爬起後走路回家,警方據報循線於翌日凌晨至他住處將他送醫,並在醫院對他測得酒測值零點七四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但他否認酒駕,稱騎車前沒有喝酒,因傷口疼才喝酒等。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無法證明他騎車肇事前有飲酒或酒後騎車,判他無罪。
張男去年七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騎機車跌落路旁水溝,自行爬起後,將機車留在現場,走路回家睡覺。警方據報循線於翌日凌晨一時七分許找到張男,將他送醫治療,凌晨二時四分,在醫院對他酒測,酒測值零點七四毫克。檢方將他提起公訴。
但張男辯稱,他騎車之前沒有喝酒,是因為蟲子飛進眼睛,煞車不及才跌落水溝,後來自己走回家,在家中因為傷口疼痛才喝酒,喝完後就睡覺,隔天凌晨一時多,警察才到他家將他送醫,凌晨二時多,在醫院測出酒精反應等。
法院認為,被告辯稱因為蟲子飛進眼睛,煞車不及才跌落水溝,並非全無可能。當時無現場目擊證人或監視器錄影畫面。且勘驗員警前往被告家中訪查時所錄之影像畫面,及證人證述被告回家時身上並無酒味,被告在家休息時始拿酒飲用,非全然不可採信。
法院再審酌被告進行酒測時為凌晨二時四分許,一般人在這個時間通常已疲累睏倦,加以被告因車禍受傷不輕,他辯稱未能當場向員警反映在家中有飲酒,亦非全無可能。另,被告從家中送往醫院後,距離肇事時間超過三小時才酒測,檢方不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騎機車肇事前有喝酒或有酒後騎車上路,自不能以推測或懷疑之詞認為被告有罪,因此判無罪。(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