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顏姓男子利用手機上網進入賭博網站,以棒球、電競、冰球等運動競賽下注簽賭,半年內下注賭金累計逾五百多萬元,被依賭博罪判罰金一萬元。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在虛擬空間私下對賭,不具公開性,無法證明顏男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改判無罪確定。
顏男於二0一八年間在台南市住處手機上網,使用會員帳號登入博金運動網賭博網站,下注簽賭,半年內下注賭金累計逾五百八十五萬餘元,被高雄警方依組頭證述、LINE通訊紀錄及簽賭下注帳務明細等移送法辦,檢方認顏犯賭博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台南地院判罰金,顏男上訴,經地院二審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地院撤銷改判無罪,上訴到台南高分院。
顏男坦承確有登入該網站從事簽注,但堅決否認有賭博犯行,並辯稱依最高法院判決,登入賭博網站簽注的行為,與刑法公然賭博要件不合。檢方則主張,網際網路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為虛擬空間,但既可供不特定的多數人於該虛擬空間彼此連結從事相關聯行為,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的犯罪構成要件。
最後,合議庭採信顏男所辯,認定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的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該賭博活動與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者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對賭情事;不具公開性,即難認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駁回檢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