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麥姓男子不滿四歲兒子不聽媽媽的管教,情緒激動的毆踹兒子,致兒子傷重昏迷,雖緊急送醫但仍不治。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將麥男判刑七年二月,最高法院十九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間,麥姓男子因年僅四歲的兒子不聽母親的管教,暴怒下出手「管教」,不顧妻子的攔阻,不僅毆打、腳踹兒子,因下手太重,甚至推打兒子撞倒書櫃。
男童重擊後嘴唇發紫、身體顫抖,逐漸陷入昏沉,麥男驚覺鑄成大錯,立即載兒子到醫院急救,但最後仍不治死亡。醫院發現男童身上有多處鈍傷,肝臟破裂,腹腔出血,質疑虐童,通報警方、社工。
麥男辯稱因罹憂鬱症,情緒管理與控制力較低,且長期照顧妻兒壓力太大,案發後懊悔難以入睡。
法院合議庭依據麥男的心智鑑定報告,認定他在案發時有辨識能力,發現兒子不對勁也知道要立刻送醫,過去也曾有出重手的紀錄,顯示並非單一偶發失控的暴力管教,已逾越合理管教。
合議庭審酌麥男的家人為其求情,指麥男全心照顧家人,社工訪查後也認為麥男沒有暴力或凌虐幼童傾向,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七年二月。最高法院認同原判,昨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