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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9月上路 讀者買斷電子雜誌可減稅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電子雜誌營業稅新制九月一日上路,電子雜誌業者若可供讀者買斷、永久保存,則免課營業稅,若僅限一段時間可閱讀,就要課稅,由於現行線上書城收入大多都要繳稅,新制上路後,稅賦可望受惠減輕。
 二0一一年的免稅解釋令規定,雜誌社出版與紙本雜誌內容相同的電子雜誌,透過網路供讀者閱覽,收入可視為「雜誌社出版品收入」,免課營業稅,例如財經週刊透過自己的網站、APP提供讀者訂閱或購買雜誌。
 不過,隨數位科技迅速發展,電子雜誌數量增加,上架管道也日益多元,例如出現線上書城等電子平台業者,雜誌社也會與線上書城業者合作,提供電子雜誌,由線上書城提供給用戶閱讀。
 賦稅署官員表示,當時的免稅解釋令,究竟是否能適用在雜誌社與線上書城合作的模式上,實務上存有爭議,經了解國稅局大多有課稅,為解決業者疑慮及國稅局稽徵合理性,近日重新檢討,並於二日發布新解釋令,新制將於九月一日生效,給予業者一段緩衝期。
 賦稅署官員指出,未來不論何種型態,營業稅課法都相同,如果電子雜誌讀者可買斷、永久保存的話,這部分收入就可免稅,但如果提供的電子雜誌是有閱讀期限的,例如未續約會員就不能再觀看,這部分比較類似出租書籍的收入,那就要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