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學員溺斃 3教練賠償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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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祝姓女子四年前到新北市東北角參加潛水訓練,卻於初級潛水的最後一堂課時溺斃。最高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將當時帶隊的三名潛水教練分別判刑七月至九月,各獲緩刑二年、三年不等定讞。
 祝姓女子(三十四歲),民國一0五年七月在新北市貢寮區參加潛水訓練,由訓練中心的廖姓負責人、也是領有專業潛水執照的資深教練進行教學。
 判決指出,廖、楊對潛水教學及新學員不熟悉,未保持夠近的距離避免學員脫隊,也未及時發現祝女脫隊。不久後發現祝女平躺在約十二、三公尺深的海底,經眾人合力將她拉上岸送醫急救仍不治。
 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三名教練判刑八月至十月不等。二審考量廖姓、楊姓教練已與家屬達成和解,支付一百四十二萬、一百七十九萬元賠償金;廖姓負責人雖未和解,但也支付一百萬賠償金,審酌三人坦承犯行,改判七月至九月,緩刑二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