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小特教老師許倍銘案遭控性侵,遭判刑定讞。監察院調查指出,導師、員警疑不當使用相片由女童指認,且員警、社工也以高度封閉性問題誘導被害女童,造成含冤被訴乘機性交罪,查案監委王美玉籲請法務部研提再審。
王美玉表示,監察院報告指相片指認的錯誤風險高,被害女童某日出遊時向家人說出,「爸爸你不會把你的鳥鳥給小狗吃?」女童母親驚覺有異,告知學校導師,導師即以含有許倍銘圖像的學校畢業紀念冊給女童指認。
警方調查時,員警再一次使用照片指認,已有錯誤風險,且針對員警詢問過程,陳訴人提出四份鑑定意見書,均指出詢問過程中員警及陪同社工過度使用封閉式問題誘導女童,增加誤判風險。
王美玉指出,陳訴人提供的四份鑑定意見書及監院提出鑑定意見書,均屬於新事證,由法務部轉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研酌有無提起再審必要,同時籲請提起再審。
王美玉引述大法官釋字第七八九號解釋文,認為性侵害案件為隱密型犯罪,若司法人員過度同情被害人,未能遵守刑事訴訟法上原理原則,使無辜被告被冤枉,更可能放縱犯罪者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