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網路任意散播假訊息,要負法律責任

 台南市陳小姐問:我爸是里長,前些日子因為連日大雨,很多地方都淹水了,可是我們社區因為平常勤於清淤疏濬,這次並沒有淹水。不過我前幾天竟然在社群網站上看到有人散佈我們社區裡的山坡地因為這次大雨發生土石流的假訊息,導致里民人心惶惶,請問對方這樣做,難道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答:陳小姐您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以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依照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社維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也就是說,您如果要檢舉此種散佈假訊息的行為,可以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您社區的轄區警察局或分局為之。警察機關依法調查後若認為檢舉內容屬實,依社維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須依送該管法院簡易庭,由法院裁罰。
不過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按照社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如果逾二個月的話,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而且不得移送法院。因此內政部也在去年作成行政函釋,說明如有告發違反該法之假訊息或爭議訊息案件,請儘速於法定時限內向或管轄警察機關告發,以預留警察機關調查及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時間。
 其實散佈假訊息的行為所造成影響公共安寧的狀態,本來就應該越快排除越好,建議您如果想要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同時消除里民的疑慮的話,還是儘速依法告發,始為上策。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