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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妓勒贖6萬元 警重判12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前員警李國漢,三年多前執行掃黃專案,查獲何姓陸籍女子賣淫時竟「擄妓勒贖」,扣押何女證件,要求林姓業者拿六萬元贖回。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李員罪行重大,依貪汙罪重判十二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民國一0五年九月間,李男在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擔任員警期間,同年月十九日,執行查緝妨害風化案件的「靖黃專案」時,查獲涉嫌賣淫的陸籍何姓女子,並帶回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
李男遭指控,他涉嫌私自扣留何女的入出境許可證,且在業者透過管道向他探詢此事可否私下處理時,李男竟說要看誠意,還說「生意作這麼大,也不會做人,不弄你們要弄誰」、「找我處理就對了」,並索賄六萬元。
林姓業者不滿,隨即向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調查局獲報後全程監控,將李男透過友人收取款項的過程蒐證錄影,並將其逮捕查獲。
一審桃園地院依貪汙罪將李男判刑十年八月,高院審理認為李員假藉職權索賄,罪行重大,依貪汙罪加重改判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前審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