誆借錢性侵 國道警判4年2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大隊員警林國楨,三年前被控以借錢給對方方式,誘騙謝姓女網友出面,並帶她到苗栗山區性侵得逞,竟還要她當小老婆。一、二審依強制性交罪將林員判刑四年二月,最高法院二十九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林國楨(五十八歲)於民國一0六年間在臉書結識嘉義的謝姓婦人,同年八月謝女向林員借款十萬元,原本相約在嘉義見面,但林員突然聲稱車子在苗栗故障,要她搭高鐵到苗栗站取款。
 謝女抵達時,林員籍口推拖,一個多小時後才開車現身,並且載她四處繞行,最後載到銅鑼的九華山區偏僻處,在車上性侵得逞。事後再將她載回苗栗站,給謝女一千元後即離開,卻未依約借款十萬元。
 謝女指控,林男不但對她性侵,還多次告訴她,「我很有錢,要不要當我小老婆?要不要一起去洗溫泉?」由於她被載到荒郊野外,擔心遭遇不測,才虛偽迎合遭到指侵及猥褻。
 法院判決指出,林員身為警察卻知法犯法,趁被害人需錢孔急,卻預謀誘至山區性侵,犯後還在臉書誣指女方以美貌引誘向他騙錢,歷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四年二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