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避免苗栗大埔張藥房事件重演,司法院擬於行政訴訟法中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七月一日起公布的都市計畫,民眾若覺得權益恐遭受損,即可提起行政訴訟爭權益,不用等到收到徵收通知書時才能提告。
過去民眾只能針對政府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即是在政府機關做出處分或決定、人民的權利被侵害時,才能打官司提起行政訴訟保障權益。
例如,政府通知徵收土地後,地主才有權利爭訟,但因都市計畫影響層面廣泛且巨大,一旦施行,對人民造成的侵害通常嚴重且難以回復。
司法院考量其特殊性與後果,訂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新制,把都計相關訴訟程序提前,只要人民對於都市計畫不滿意,且認為恐侵害自己的權益時,不用再等到行政處分出爐,就可以興訟。
由於這項新制賦予人民訴訟權,能夠對於尚未執行的都市計畫提起行政訴訟,交由行政法院判斷都市計畫的內容是否違法,這也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的先河,意義重大。
司法院指出,新法正式上路後,民眾對於七月一日以後發布的都市計畫,若認為違法且損害其權益時,可以在都市計畫發布的一年內,依所在地分向台北、台中、高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保障權益。
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刻意阻撓都市計畫進行,新法也設計防濫訴條款,若訴訟時未載明權益可能受到何種重大侵害,或是影響權益甚微時,法官可以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