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經濟部商業司九日以剔除股東投票權違反公司法,駁回大同申請改選董事變更登記,市場派隨即跳過大同公司,直接援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目前經濟部已受理市場派申請。
商業司長李鎂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擁有表決權與選舉權,且行使權利應受保障,在主管機關與法院未表達意見前,公司不應自行拒發股東選票及剝奪股東投票權。
經濟部說明,依大同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記載,有十二億四千七百四十六萬八千零九十七股,因涉及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民法,被剔除表決權,六月三十日當天實際出席股東會股份總數為九億九千四百八十五萬六千六百七十七股。
不過經濟部認為,股東是否涉及違反企併法、兩岸條例等法規,而有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情事,不能由大同公司逕予認定後刪除。
另外,大同公司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表示,已在今年五月間向法院聲請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假處分,經濟部指出,足見大同公司亦認為有關股東權或表決權是否存在亦應由法院進行認定。
經濟部表示,大同公司本次扣除股東會股數部分,顯然缺乏依據並與法令有違。前開股數既不應扣除,則依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實際出席股數已有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情形,顯與公司法規定不符,且無再為補正之餘地。
李鎂表示,經過多方意見徵詢、審查和討論後,決定駁回變更申請。如果股東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可循多種途徑救濟,除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召集股東臨時會外,若認為股東會的過程有瑕疵,也可向法院提訴訟,由法院認定。
大同市場派欣同投資顧問公司董事長林宏信在下午舉行記者會,表示已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經濟部表示業已經收到林宏信等人提出的申請。
外界關注的是,林宏信並未先向大同董事會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而是直接向經濟部申請,可能違反公司法規定。不過官員說明,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若是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由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