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婦聯會轉型政黨,既無道理也恐違憲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內政部抗告,內政部暫時不得清算婦聯會。(取自最高行政法院網站)
 由於婦聯會未依《政黨法》要求限期轉型政黨,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婦聯會聲請停止執行,內政部提出抗告,日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內政部抗告,裁定停止執行確定,在雙方行政訴訟確定前,內政部不得清算婦聯會。這雖使婦聯會暫時喘口氣,但由於跟婦聯會有關的釋憲案最終結果還未出爐,因此婦聯會也不能高興太早。
 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六日《政黨法》公布施行,強制規定政治團體必須在兩年內轉型為政黨,否則就會被廢止立案。婦聯會自認從事公益,無意派人參加選舉,申請轉型為非政黨團體或基金會,也未能如願;到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期限屆滿仍無結果,內政部因此廢止婦聯會立案,要求五月十一日前申報選任清算人,婦聯會則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遞狀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婦聯會若遭廢止立案,法人格將立即消滅,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將歸國庫,法律效果及相關效應即刻發生,且不可逆轉,也不可能透過金錢補償,對會員結社自由影響甚鉅;同時內政部未提供其他轉型空間,退場機制嚴重僵化,恐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准停止執行。
 內政部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審理後,同意北高行見解,認為廢止立案處分,對於婦聯會確實有「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等積極條件,符合停止執行要件;同時未轉型的婦聯會雖無法適用《政黨法》,內政部仍可依《人民團體法》監督,原裁定已讓婦聯會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停止執行對公益並無重大影響,因此認定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定讞。
 顯見,最高行認定內政部對婦聯會的廢止立案處分,既缺乏足夠的正當性,也沒有迫切性與必要性。姑且不論婦聯會是不是政治團體,至少強制婦聯會轉型為政黨就值得商榷。按照內政部的說法,民國七十八年《人民團體法》增修「政治團體」章,訂定政治團體相關規範,有其時空背景,「時至今日,政治團體已無存續的必要」。乍看之下,似乎不無道理。然而,為什麼政治團體已無存續必要?為什麼政治團體必須轉型為政黨?內政部至今提不出足以說服人的理由。
 眾所皆知,歐美國家中有組織地參與政治過程和影響政府決策的政治性團體,比比皆是。其與政黨不同之處,主要在於這些政治團體既不以執政為目標,也不以直接參選為手段。這既是人民參政權所規範,也是結社權的行使,人民當然可以自行抉擇。試想,如果「政治團體必須轉為政黨參與選舉」的邏輯成立,那麼未來是否可以要求所有對政治有興趣的人必須參與政黨?參加選舉?這豈不是十分荒謬?
 再說,《政黨法》並未限制政治團體轉換為政黨以外的法人或團體,但婦聯會向衛福部申請成立新世紀基金會時,衛福部卻要求先出示內政部與黨產會的同意函,內政部又一再拖延不予處理。試想,這豈不是形同逼迫婦聯會非要組黨嗎?還是說內政部所在意的,不是婦聯會有無轉型,而是婦聯會的財產歸屬何處?
 如今,最高行判定駁回內政部抗告,在雙方行政訴訟確定前,不得清算婦聯會,雖然暫解婦聯會燃眉之急,但本案又涉及黨產條例是否違憲,連同民族、民權、國家發展基金會等,都被北高行裁定停審,聲請釋憲,正在憲法法庭審理之中,未來憲法法庭如何解釋黨產條例?會不會認定婦聯會就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質言之,釋憲結果不僅是最大的變數,也才是決定婦聯會命運的真正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