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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北道路開發案 未設紅樹林緩衝區 環團籲撤銷環評

環境法律人協會二十八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對淡水河北側道路開發案,已彙整環評過程中多項違法情事,提出訴願。(中央社)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爭議逾二十年的淡北道路開發案於今年一月通過環評。然而,環團二十八日指出,環評過程中有多項違法情事,像是未完整討論、明確影響自然生態、審查逾期等,因而提出訴願。對此,行政院環保署則回應一切合法。
 環保署於今年一月十五日召開環評大會,審查爭議逾二十年的淡北道路開發案,在歷經逾二小時的討論,最後決議通過。
 環境法律人協會率領律師團六月底對此提出訴願申請,並於二十八日彙整出環評中各項違法情事,送至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及環保署。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依環評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環評委員在閉門會議時,應充分討論交換意見才能做出決議。不過,對這次爭議逾二十年的案件,未明示同意或不同意,由業務單位直接拿出會前擬妥的審查結論,在一片靜默中通過,顯然違法,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應予撤銷。
 淡北道路案行政訴訟承辦律師張智鈞則指出,該開發案與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共用邊界,沒有設置緩衝區;在報告中預防減輕措施甚至載明對紅樹林自然保留區造成影響的生態異常停工機制,足以證明開發案的確會改變自然生態,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應予撤銷。
 淡北道路案行政訴訟承辦律師許家華說,依環評法第十三條,審查期限應於六十至一百二十天,但此案是在一0七年五月送交審查,卻直到今年一月才做成結論,時間超過六百天,明顯逾期,應予撤銷。
 對於環團的質疑與訴求,環保署表示,此案總共開過四次專案小組、三次委員會,過程中有網路直播,也有完整討論;至於共用邊界部分,開發單位用固定式圍籬區隔,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在環評時也沒有意見;審查期限不含補正報告及行政協調時間,因此不能以六百天計算;而要求的補正報告開發單位按時提交,因此也依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