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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警撿屍性侵 判3年10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警分局員警孫道明,前年與女性友人飲宴後,開車載她回家時,趁其酒醉癱軟,竟然「撿屍」予以性侵得逞。二審依乘機性交罪將孫員判刑三年十月,最高法院四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一0七年六月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原本應在值宿所內備勤的孫道明(五十歲),接獲女友人的電話邀約後,蹺班開車帶著妻子與女友人唱卡拉OK並飲酒。
 凌晨三時許飲宴結束後,孫員酒駕先載妻子返回花蓮市住處,再載女友人返家,途中見女友人酒醉癱軟竟起色心,停車對她親吻、襲胸,甚至性侵得逞。
 因為女友人昏睡不醒,孫員問不出她家地址,只好開回自家路邊,讓她睡在車上。孫員到家不久,車子防盜器大響,與妻子查看時,發現女友人不在車上,後來才發現她正向附近住戶求救,哭喊說遭孫員性侵。
 檢警獲報後,依據車內的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畫面,認定孫員確實在車上對其性侵得逞,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起訴。
 一審花蓮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將孫員判刑五年,二審花蓮高分院改依乘機性交罪判刑三年十月。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