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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倒塌民事求償 判賠4.5億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五年南台強震造成永康維冠大樓倒塌致一一五人罹難,法扶律師團協助一二八名受災戶及家屬,向林明輝等六人及大合鑽探技術顧問公司請求侵權賠償約五十億元。廿日上午宣判林等人需賠償四點五億,其中關鍵的懲罰性賠償金僅以一倍計算,核准一億多元,全案可上訴。
維冠大樓倒塌造成一一五人罹難,數個家庭也因此次悲劇而破碎,罹難者家屬及受災戶計一五四人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刑事部分台南地院今年宣判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等五人賠償七億餘元定讞。受災戶也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向維冠公司、大合鑽探技術顧問公司的負責人及人員等求償五十餘億。
律師團主張,案發時消保法剛修正通過,認應適用五倍的懲罰性補償,即便林明輝等人無犯罪故意,但卻仍屬重大過失,也應依三倍計算。此外,罹難者家屬的精神撫慰金、受災戶的人身傷害、房屋、裝潢損害及撫養費等費用計約五十餘億元。被告律師團則稱大樓申請建造時並未違反相關法令,且當時的消保法也並沒有五倍的懲罰性賠償。
台南地院廿日宣判指出,本件一二八位受災戶請求一般損害賠償八億三千餘萬,並依消保法五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賠償懲罰性賠償金五倍共四十一億餘,合計求償金額近五十億。
然而維冠大樓是於民國七十九年建造,相關的民法、消保法與建築法,也應該適用舊法。民法部分判處應賠償三億五千多萬元,消保法之懲罰性賠償部分則以民國八十三年制定之消保法五十一條,判處一倍懲罰金,判賠一億多元罰金,共計四點五億元。
維冠大樓計有民事求償及國賠等六案,受災戶委託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於今年一月確定判賠七點一億:台南地檢署也於同年月間追償犯罪補償金七五三六萬元確定。另還有三起國賠案件仍在台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