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劉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負責取款之車手工作,被查獲重判一年十個月,上訴期間,他和被害人和解,雖犯罪所得才六千元,但得賠償廿九萬元,二審認為他有悔意,再對他降減半年刑度,改判一年四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劉男擔任車手期間,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二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點半冒充中華電信客服、警員撥打電話予曾姓婦人,向其佯稱涉及洗錢恐遭收押,須提供帳戶予以監管。曾婦陷於錯誤,因而於同日下午兩點五十分,依詐騙集團指示將名下臺灣銀行、郵局、合作金庫等提款卡(含密碼)放在台南市西港區港明中學門口附近某台車車頂,詐騙集團某成員再前往拿取後,最後,這些提款卡全落到劉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