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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張景森沒人格 清大教授免賠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清華大學教授彭明輝多年前在部落格指政務委員張景森為「沒有人格的人」等語,引發張的不滿,提訟求償及要求道歉。一、二審均認為相關言論未達損及人格名譽的程度,駁回張景森的求償,最高法院認同原判,駁回張的上訴確定。
張景森主張,彭明輝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日在「清大彭明輝的部落格」及某網站專欄中,貼出以「阿扁和柯P都重用他!民進黨裡我最鄙視、痛恨的張景森」為題的文章。
張指出,彭明輝在文章中指他主導台北市十四號、十五號公園拆遷案,企圖營造他對拆遷戶死亡的反應冷血,還指其是「沒有人格的人」,已經傷害其名譽權,提訟要求二百萬元的賠償,並且刊登道歉啟事。
彭答辯指出,他已查閱拆遷案文獻資料才寫該文章,是針對可受公評之表達意見。
法院指出,依彭明輝所提的證據資料,可以認定他已經過查證且相信事實陳述為真,基於事實所表達的意見,也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的適當評論,難以認為有侵害張景森的名譽權,駁回張的請求。
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張景森的上訴,彭明輝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