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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上前女友 違約不賠 二審重判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於一0八年接到前女友訊息,稱與現任男友吵架,兩人遂約在嘉義一處MTV見面,未料林男一時難抑衝動,竟強上前女友。案經女方提告,嘉義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判處林男三年五月徒刑,然而林事後卻未如約履行賠償,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三年八月。
 據了解,林男於一0七年十月間透過交友網站認識前女友,兩人交往一陣子便分手,直至一0八年三月間,林男接獲前女友消息,稱與男友吵架,希望能與林談心,兩人遂約在過去常約會的MTV,兩人進入包廂後,林男一時情慾流動,便欲向前女友出手。
 女方隨即拒絕並表示「我有男友,不想發生關係」,然林男卻強行脫去其衣褲,抓著女方的腳硬上得逞。女方事後報警,嘉義警方也依法將林法辦,嘉義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三年五月徒刑,林男遂主動與前女友和解,兩人約定以每月五千元分期賠償女方一百萬元。然而林男僅履行兩期,後卻避不見面並停止賠償。
 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期間,林男曾提出欲賠償兩萬五千元表示誠意,然而二審法官認原審因林男已與女方達成調解,才酌情輕判,然而林事後卻未依調解條件,履行分期賠償約定為事實,認林犯後態度不佳,依法改判三年八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