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議員爆料「假三倍券」不罰 警方抗告難成

 東區林先生問:在全國遭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之際,行政院以發行三倍券方式振興經濟,卻因議員爆料「假三倍券」之事而吵得沸沸揚揚,議員的爆料行為到底會有什麼相關法律責任?

 答:日前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因爆料坊間出現假三倍券,遭警方查辦,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經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不罰」在案。警方因不服裁定結果,提起抗告,惟後續抗告駁回的機率將會高達九成以上,原因如下:
 一、王家貞、李中岑兩位議員係因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遭警察機關移送。惟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已明文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無罪推定原則」。亦即,倘無證據可證明被移送人主觀上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以「捏造」謠言之方式散發傳布於眾,且客觀上造成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致影響公共安寧,實難認有上揭條文規範之非行行為。
 二、再者,基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0九號對於言論自由範圍之詮釋,應認「言論自由」為憲法核心價值之實現,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又本件涉及現今全國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衝擊,而由行政院發行振興三倍券以振興經濟之公共政策相關事務,當然是可受公評之事,更應認定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三、此外,本件亦難認為有造成「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實質影響,且中華民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於記者會後發布即時新澄清,更加難認為有影響公共安寧之狀態。
 簡單講,欲將王家貞議員等人定罪,須有證據足認「主觀上」明知所爆料之事為不實,且有意捏造不實事實散布於眾;「客觀上」確實造成公眾之畏懼與恐慌,且影響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始足當之。然而,要證明犯罪行為人主觀犯意本有難度,又客觀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立即性做出澄清動作,根本就很難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寧。既然無法以此認定王家貞議員等人有違反社維法構成要件,自難以該條定罪。縱使警政署下令提起抗告程序,應屬例行性提起救濟而已,抗告成功的機率恐怕是微乎其微。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