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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鬱男強吻女童 改輕判10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唐姓男子前年帶兒子到淡水區某宮廟遊玩時,被控強吻四歲女童,女童母親目擊後報案。一審認定他四度強吻女童,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六月。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為躁鬱症患者,已道歉且和解,依「情堪憫恕」為由,二十九日將他改判十月。
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九日,唐男帶著兒子到住家附近的宮廟遊玩,當時一名女子也帶四歲及兩歲女兒在散步。唐男被控趁女童母親忙著照顧妹妹不注意時,先後四度對獨自玩耍的女童環抱且親吻。
唐男最後一次親吻女童時被其母親目睹,嚇得趕緊制止並回家,事後上網貼文並報警;唐男也上網回應其臉書貼文,表示自己沒有惡意並道歉。檢警依現場監視器畫面,認定是唐男涉案,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唐男到案坦承犯案,因為小女孩太可愛,才會忍不住親吻,沒有惡意。
一審指出,唐男輕躁症發作,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顯著低於一般常人,給予減刑,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一年六月。
高院認為,唐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才觸法,也數度向被害人父母致歉並賠償,減刑後刑度仍過重,因此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昨日將他改判十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