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男童陽台午睡 校方判賠31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國小二年級男童,因午休不睡覺還經常打擾同學,遭班導師處罰在陽台午睡,時間長達一年多,致男童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家長為此訴請國家賠償。一審判決校方敗訴,應賠償男童十八萬多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九日加碼改判校方應賠償共三十一萬餘元。
 判決指出,民國一0三年二月間,當時就讀國小一年級的男童,因午休不午睡,還移動桌椅發出噪音,李姓班導師認為已影響其他同學午休,要求他每逢週二學校上全天課時,自己搬椅子到陽台睡覺。
 男童只能趴在洗手台或椅背上午休,從一0三年二月起到一0四年三月間,長達一年、共約十五次,他都在陽台午休。
 男童父母後來發現兒子有時候會大哭、自打嘴巴,且害怕到學校上課等反常舉動,親自到學校查看後,才發現兒子須在陽台午休,連冬天也須單獨在寒冷、無遮避的陽台午休。
 男童後來經醫院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須吃抗憂鬱藥,男童父母氣的對李姓導師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一審依判她拘役五十日,高院審理後改判無罪確定。
 林童父母另主張,導師及校方疏於照護兒子,讓他一年多來在陽台午休,遭到「惡意差別待遇」、「同學異樣眼光」,提出共二百多萬元的國賠訴訟及登報道歉。
 一審新北地院指出,陽台是絕非適合學童午休場所,心理上也得承受與其他同學隔離、差別待遇的感覺,懲處逾越比例原則與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判決校方應賠償十八萬元。
 高院認為校方有明顯疏失,判決校方應賠償男童醫療費十六萬多元、精神慰撫金十五萬元,共計三十一萬多元,至於登報道歉的部分則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