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殺妻分屍 改判無期徒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男子陳登科前年被控持刀殺害前妻後分屍,並以石灰掩蓋屍臭藏在家中,女兒發現異狀,提著袋子報案才發現是母親頭顱。一審依殺人等罪判他死刑,台灣高等法院指陳男已近七十歲,判無期徒刑足以使他終身與社會隔絕,三十日將他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陳登科會要求換律師,也知道主張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及不在場證明,有就審能力。女兒上門找母親時騙她浴室血跡是自己自殘留下,隨後立即清理血跡,且先前並無幻聽、幻覺等紀錄,認定他行凶時具完全責任能力。
 高院表示,陳男在檢察官偵訊時認錯,且綜合審酌各項行為因素,都不是落在應量處「最重之刑」的結論,認為死刑不是唯一且無可取代的處罰,一審判死並不合適,因此昨日改判無期徒刑。
 陳男與妻子於民國七十六年結婚、一0五年離婚,次年八月登記復婚。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許,陳男因離婚財產分配給付一事與妻爭吵,竟持刀揮砍妻子,以手摀住口鼻致死,再分屍七塊裝入塑膠袋撒上石灰粉,內臟放進冰箱。
 女兒次日前往陳男住處找母親,查覺有異狀,懷疑袋子有問題,提著一袋至派出所報案,打開袋子赫然發現是母親的頭顱。一審桃園地院依桃園療養院進行鑑定,認定他未喪失或顯著減低辨識行為能力,依殺人罪判死刑,損壞屍體罪判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