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客運吳姓、胡姓司機五年前認識經常搭乘其駕駛公車的高中少女,竟利用她智能有障礙,分別與她發生性關係多次得逞,一審依對少女乘機性交等罪各判刑二年及一年十月;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原判,五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刑度。
判決指出,吳姓司機認識被害少女後,從民國一0三年四月到九月間,利用她辯別能力較一般人差、且不知抗拒的機會,邀約少女到某汽車旅館或到少女住處,與她發生性關係,共計六次得逞。
胡姓司機與吳男一樣,利用少女無法拒絕的缺陷,從一0三年六月到八月間,把公車停在桃園火車站後站的附近,在公車內對少女性侵得逞,前後共計四次。
吳、胡二人分別對被害少女最後一次犯案時,被害人已經成年。少女在短短半年內,遭到兩人性侵共計十次。
法院指出,兩人已坦白認罪,且於偵辦階段已與被害人達成協議,分別書立悔過書,並向社福慈善團體等捐助善款,犯後態度尚佳、有悔意,也獲得被害人方面原諒。
法院認為,如處以法定最輕本刑,均嫌過重,依法予以酌量減刑,兩人分別各犯六罪、四罪,各判刑二年、一年十月。高院審理後,認同前審見解,昨日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