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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死/重傷拘留3天 內政部:有疑慮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遏止酒駕、毒駕意外,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毒駕或酒駕致人重傷、死亡者應先拘留三天。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指出,社維法定位在「事後」實體處罰,而非現場處置,且實務上違憲及人權之虞,內政部存有疑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審查社維法相關修正草案。有鑑於毒駕、酒駕問題日益嚴重,國民黨立委魯明哲、許淑華、萬美玲、洪孟楷等人提案修正社維法八十七條條文,以增嚇阻效果。條文明定車輛駕駛人因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酒精含量超標,而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應拘留三天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邱昌嶽指出,提案是希望當場抓到酒駕、毒駕肇事者後,立即依社維法拘留三天,後續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處罰,但社維法的定位屬於「事後」的實體處罰,並非「事中」、「現場」的程序處置。
邱昌嶽表示,案件從警局移送到法院裁罰,平均需三十天左右,程序上有即時性的問題,且提案規定拘留期間禁止接見通信,但接見通信屬於基本人權,刑事訴訟法都規定須有妨害羈押的情形才能限制,社維法僅處理情節輕微的案件。
邱指出,對於酒駕處理,目前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四條,已建構完整、成熟的法律,認為法律有不足或不明確之處,也可去研議修正這些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