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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武鄉長涉貪改判8年4月
記者鄭錦晴/台東報導
台東縣大武鄉前鄉長趙宏翰涉嫌收受工程回扣案,一審台東地方法院依貪汙罪判處九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趙不服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審結,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六年,刑期減少八個月。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去年調查大武鄉公所運用行政院提撥一千萬元,辦理重大緊急事項預算,追查出趙宏翰一00年擔任鄉長期間及一0七年擔任秘書期間,共發包八項工程,涉嫌收受回扣。案經台東地檢署以貪汙罪起訴,台東地院今年二月審結,八罪併判九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
趙宏翰認刑期過重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趙利用鄉長或秘書職權,內定其等為除草工程採購案承包廠商,任意浮報概算金額,替其等圖得不法利益,形同將政府資源、人民納稅金視同個人資源加以濫用。
另在起訴後移審,才坦承犯行,難認確有悔意。其次,趙於一0五年、一0六年間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去年台東地方法院判處三年七個月徒刑,且上訴遭駁回定讞,顯見非首次違反公務員廉潔犯行,難以教化。
一審原判決趙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