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警政署為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及防治性別暴力,全面推動「糾纏犯罪防治法」立法,將糾纏行為犯罪化,設計警察預防危害機制及法院保護令制度,並配合網絡單位實施行為人處遇,期能有效防範糾纏行為,草案現正於行政院審議。
警政署指出,糾纏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侵擾,被害人為女性及行為人是男性的比例均約八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屬於性別暴力,其成因與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及控制等要素相關,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該行為若發生在不具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被害人無法獲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雖然該行為是與性或性別有關,得適用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但現行法卻有除肢體碰觸外僅處以行政罰鍰、部分場域行政罰鍰僅及於機關或雇主等不足;另研究顯示,糾纏行為人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人格障礙或思覺失調症等,單仰賴司法處罰手段,實難以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