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對於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的標準有民眾感到疑惑,立委蔡易餘認為易造成受刑人在監處遇的不確定性,形成民怨。立委吳怡玎也認為合併定執行刑不合理,就像百貨公司血拼,買多了還可以打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就「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標準」,邀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及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列席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蔡易餘質詢指出,一名歹徒犯下九個犯罪事件,該如何定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民怨之所在,因為須先經檢察官向事實審法院聲請,受刑人要先過檢察官後才到法官這關。
蔡易餘認為,這中間拖延的時間太久,將造成受刑人在監處遇有不確定性,法務部及司法院應要求檢察官及法官加速辦理。此外,國民法官參審時是否也可以與合議庭法官一同評議定應執行刑?
吳怡玎也說,犯下數罪定刑像「百貨公司買東西」,買多了還有打折,但買少沒有折扣;其中刑法五十一條還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定刑的刑期不得超過三十年。
蔡碧仲答詢時,贊成不應設限最高三十年的刑期,但現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的適用,是有前提原則的,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是指同一犯罪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罪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且須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葉麗霞表示,國民法官不會處理到定應執行刑,定刑須由事實審法院的法官組合議庭裁定,數罪併罰定刑是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的考量,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