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公平會十六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威秀影城、派帝娜實業、國賓影城及新光影城申報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威秀影城、派帝娜實業、國賓影城及新光影城透過合資新設伯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經營國產電影片製作、發行及國片專案投資業務,並直接或間接控制伯樂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四、五款規定之結合型態。
另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於我國相關產品市場之市占率逾四分之一,已達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十二條規定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參與結合事業主要均經營電影片映演業務,而伯樂公司主要係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及發行業務。
公平會指出,衡酌參與結合事業並未於電影映演業務進行結合,市場結構並未因本結合而改變,且以現今電影票價資訊相當公開透明,消費者轉換交易對象容易,參與結合事業無法輕易提高價格。電影片映演業者放映之影片、檔期、授權費用等授權條件決定因素眾多,各事業議約基礎並不一致,尚難就洽談授權條件進行一致性之行為。
合資新設的伯樂公司為新進業者,所規劃能製作及投資之電影,占年度國片產製部數及國內電影片發行市場整體比率均極低,且尚需面對國際電影片之強勢競爭,及需仰賴越多下游電影片映演業者上映以爭取票房收入,使其投入之資金得以回收,難認參與結合事業有動機透過伯樂公司對其他映演業者為交易限制,及有能力或誘因從事上游投入要素及下游銷售通路之封鎖。至於部分參與結合之電影片映演事業於結合前已參進電影片製作或發行市場,因市占率皆極低,亦無能力或誘因造成封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