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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推動加重妨害公務罪修法 立院三讀通過
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近年來發生許多警察執勤時,遭持械攻擊或駕車衝撞而導致傷亡的案例,警政署與法務部聯手積極推動修正刑法加重妨害公務罪,經過多次研商及審查,終於在一0九年的最後一天三讀通過。警政署在三十一日表示,感謝行政院及法務部鼎力支持此次修法,及立委體察警察在第一線維護治安的危險與辛勞。
警政署指出,據統計一0四年至一0九年十月全般妨害公務移送案件計七千八百三十三件,對象為警察的案件計七千四百八十三件,占百分之九十五點五三。其中起訴五千二百六十九件,有罪判決計三千三百三十九件,有罪率為百分之六十四點二二,有罪判決中有三千三百三十九件判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比例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六七,可見全國妨害公務案件是以警察人員為大宗,但不分行為之危險程度,多以易科罰金了事,其處罰與危害顯不相當,難以嚇阻妨害公務案件的發生。
為有效遏止持械攻擊及駕車衝撞等易造成員警執勤重大傷亡之高危險行為,內政部警政署與法務部積極推動修正刑法加重妨害公務罪,期能從法律面保障員警執勤安全。法務部於一0九年五月七日提報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修正妨害公務罪章相關規定,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經過多次研商及審查,終於在一0九年的最後一天三讀通過。
警政署表示,此次修法的重點在於,將妨害公務的罰金從九千元提高到三十萬元,並為保障員警值勤安全,將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高危險行為犯妨害公務罪者,加重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難以易科罰金,提高嚇阻力,彰顯公權力行使不容挑戰及政府捍衛執法人員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