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委託台開公司執行的工業園區開發案,該公司遲未返還結餘款,全案進入法律訴訟階段。原於台中地院審理,台開公司提出抗辯,認為應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仍由台中地院管轄且不得再抗告。
經發局表示,市府九十一年至一0八年間,委託台開公司出售位於台中工業區內約七十筆護坡地,期間共售出六十三筆。依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台中市工業區土地租售審查小組會議紀錄,護坡地出售完竣後,受託開發公司應扣除護坡地出售總額十%代辦費(受託開發公司八十%)後,餘額匯入台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帳戶,該公司遲未返還結餘款,市府一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案原於台中地院審理,台開公司提出抗辯,認為應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市府提出抗辯,認為請求台開公司返還土地出售收入款項屬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由台中地院管轄且不得再抗告,台開公司不服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經發局強調,判決書中記載,代辦費用的債務履行地在台中市,台中地院就此件訴訟非無管轄權。市府向台中地院起訴並無違誤。台開公司提出民事聲請將此件移轉台北地院管轄,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