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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花改禁行機車 2男提告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蘇花改」去年初通車,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林志學與YouTuber「火花羅」羅邵華,不滿該路段禁行機車的政策,提訟請求撤銷禁行機車的交通標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號誌符合正當公共利益、也未違反平等原則,判決兩人敗訴。
去年一月六日蘇花改全線通車,公路總局規定部分路段禁行機車,每路段可處九百到一千八百元罰鍰,且分段累積,引發部分機車人士的不滿極提訟。
林、羅二人主張,蘇花改禁行機車路段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的「遵23」、「遵26」,與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自行車、機車右轉的「禁17」交通標誌,直接限制他們利用大型機車、自行車、機車通行該路段,有違平等原則。
兩人表示,台9線(又稱東部幹線)的管制及交通標誌設置權屬於交通部,卻由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管制該路段,還設置交通號誌禁止小型車、大客車及十二點二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以外車種車輛通行,欠缺管轄權,並不合法。
第四區養工處答辯表示,兩人分別居住在桃園市與苗栗縣,與蘇花改全無關聯,並非實際上權利或法律受到損害。
北高行認為,兩人有權提起訴訟主張路權受害,但認為第四區養工處具有設置交通標誌的權限,該交通標誌設置具有防止事故發生與保全人體健康等目的,符合正當公共利益、也未違反平等原則,判決兩人敗訴。本案仍可上訴。